大修證券法力促多層次資本市場健康發展
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吳曉靈4月20日在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上作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修訂草案)》的說明(下稱“修訂草案”)時直言:“隨著我國證券市場的快速發展和改革創新的不斷深入,現行證券法的許多內容已難以完全適應證券市場發展的新形勢。”吳曉靈介紹,修訂草案對現行證券法條款內容新增122條、修改185條、刪除22條。
此次修訂證券法的動作之大值得各界尤其是市場人士的關注,其中不乏亮點:諸如實行股票發行注冊制、加強投資者保護、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等都是社會各界呼吁并期待已久的法律保障內容。
對此,接受中國經濟時報記者采訪的專家認為,在我國資本市場日益活躍的今天,對難以適應新形勢的法律內容加以修訂,凸顯法制理念,在不斷規范資本市場發展環境的同時,也將進一步完善資本市場的融資功能。
擬取消股票發行審核制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修訂草案以公開發行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為主線,確立了股票發行注冊的法律制度。吳曉靈介紹,修訂草案在明確注冊程序時指出,取消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制度,規定公開發行股票并擬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由證券交易所負責對注冊文件的齊備性、一致性、可理解性進行審核,交易所出具同意意見的,應當向證券監管機構報送注冊文件和審核意見,監管機構十日內沒有提出異議的,注冊生效。 對于股票注冊制,早在2013年11月15日發布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就已提出,健全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推進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多渠道推動股權融資,發展并規范債券市場,提高直接融資比重。
一直以來,對于首次列入中央文件的股票發行注冊制度,市場人士早已難以按捺對注冊制入法的期待。而此次修訂草案明確取消股票發行委員會制度,實行股票發行注冊制的內容,可謂是順應了這一期待。
中央財經大學金融證券研究所所長韓復齡4月20日接受中國經濟時報記者采訪時表示,修訂草案對注冊制內容加以明確,并明晰了注冊程序、發行條件、細化參與各方責任等內容,將對資本市場帶來重大積極影響。
“這意味著證監會不再負責審查公司盈利等具體事項,而轉由證券機構的客觀公正原則嚴格把關,確保財務信息和其他信息的真實客觀性。”韓復齡認為,推行注冊制將更有利于市場發揮決定性作用。但并意味著監管從此將會放松。
修訂草案規定,在取消七類行政許可、調整取消若干限制性或禁止性規定、調整證券服務機構監管方式的同時,要加強事中事后監管。韓復齡認為,取消事前的審查,強化對事中事后,特別是對信息的真實性、可靠性以及各方責任認定的重點監管,符合注冊制度實施的要求,對激發市場活力或者投資主體活力有著正面意義,對監管更趨規范意義重大。
建立健全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
所謂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就是指在資本市場上,不同的投資者與融資者都有不同的規模大小與主體特征,存在著對資本市場金融服務的不同需求。投資者與融資者對投融資金融服務的多樣化需求決定了資本市場應該是一個多層次的市場體系。
實際上,我國早在2003年就提出建立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當時我國股票市場只有面向大中型企業的主板市場,層次單一。隨后的2004年和2009年,我國相繼推出中小板和創業板,以滿足中小型企業特別是創新型企業的融資需求。
然而,這距離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明確的健全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的要求仍有差距,這一點在法律層面體現明顯。正如吳曉靈所說,現行證券法主要規范交易所市場,對其他層次的市場缺乏明確的規定,為此,修訂草案對多層次資本市場增加了相應的規定:
一是將證券交易場所劃分為證券交易所、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證券監管機構批準的證券交易場所,并明確組織股權等財產權益交易的其他交易場所應當遵守國務院有關規定。二是明確公開發行的證券,可以在證券交易所、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證券交易所公開交易。三是明確證券交易所、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證券監管機構批準的證券交易場所可以組織證券的非公開交易。四是規定證券交易所、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可以依法設立不同的市場層次,設立公開交易市場應當經證券監管機構批準。五是構建多層次信息披露制度。
韓復齡認為,建立健全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對于適應并滿足我國證券市場的日益壯大和各類型投資、融資需求而言有著積極意義。可以預見,未來,地方性的交易場所或者行業性的交易場所也可以成立,并在交易范圍上有著具體規定,“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的一個表現,正是全國性和地域性、行業性的資本市場差別化發展,同時,吸引大、中、小各種層次的企業都順利進入到資本市場中來。”
此外,對于備受市場關注的股權眾籌等發行規定,此次修訂草案也明確提出,規定向合格投資者發行、眾籌發行、小額發行、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或員工持股計劃等建立國內公開發行豁免注冊制度。
顯然,這讓市場嗅到了公開發行對互聯網+金融的利好氣息。韓復齡認為,對于豁免注冊制度,其具體內容尚未實行過,修訂草案對眾籌、小額發行等在法律層面予以放開,無疑將對該制度未來的實施埋下重要伏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