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甘肅省股權質押融資指導意見的通知(甘金辦發[2011]100號)
關于印發甘肅省股權質押融資指導意見的通知
甘金辦發[2011]100號
各市(州)金融辦、工商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人民銀行各市(州)中心支行,各銀監分局,省內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擔保公司,省股權登記托管公司、各有關企業:
為引導金融機構加大金融創新力度,促進股權質押融資業務健康發展,拓寬企業融資渠道,省政府金融辦、省工商局、省政府國資委、人民銀行蘭州中心支行、甘肅銀監局聯合制定了《甘肅省股權質押融資指導意見》?,F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省政府金融辦
省工商局
省政府國資委
人行蘭州中心支行
甘肅銀監局
二○一一年十月十日
甘肅省股權質押融資指導意見
第一條為引導金融機構加大金融產品創新力度,拓寬企業融資渠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及我省《關于加強非上市國有控股和國有參股公司股權托管工作的通知》、《關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集中登記托管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有關規定,制定本指導意見。
第二條本指導意見按照“政府引導、企業自愿;規范管理、鼓勵創新;循序漸進、健康發展”的原則,立足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通過進一步規范企業股權管理,切實防范股權質押融資風險,促進股權質押融資業務健康發展。
第三條本指導意見所稱“股權”是指:在本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并在省政府授權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甘肅股權登記托管服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股權登記托管機構”)辦理了股權集中登記托管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
第四條本指導意見中的“股權集中登記托管”是指:由股權登記托管機構對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確權、登記、變更、轉讓等程序進行標準化日常管理。
第五條本指導意見所稱“股權質押融資”是指:借款人以自有或第三人合法持有的股權作為債權的擔保,通過金融機構及擔保機構等進行的融資活動。
提供股權作為擔保的單位或個人為出質人,接受股權擔保的貸款人、接受股權作為反擔保的擔保人為質權人。
第六條借款人向貸款人申請辦理股權質押貸款,應當提交由股權登記托管機構出具的持股證明文件以及貸款人要求的其他相關資料。出質股權所在公司的章程及有關法律法規有特別規定的還應從其規定。
第七條貸款人或擔保人收到借款人提交的股權質押融資申請資料,除審查借款人的資信狀況、借款用途、還款來源、還款能力外,應重點審查以下內容:出質人資信、身份情況以及經營狀況;股權登記托管憑證是否有效,擬出質股權所在公司經營情況和抵押擔保情況;實現質權的可行性。貸款人或擔保人在提交有效法律文書后,有權向公司登記機關、企業信用管理部門和股權登記托管機構查閱相關登記檔案。
第八條貸款人或擔保人應對借款人擬出質股權的價值、變動趨勢做全面評估和分析,合理確定質押融資金額。股權價值評估和趨勢分析可由貸款人或擔保人自行開展,也可由貸款人或擔保人委托有能力的中介機構組織開展。
第九條貸款人或擔保人應充分考慮以未消滅質權的股權質押融資可能產生的風險,以下股權不得辦理質押融資:
(一)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轉讓或者不得出質的股權;
(二)公司章程規定不得轉讓或者不得出質的股權;
(三)已經被人民法院凍結的股權;
(四)已辦理出質登記的股權;
(五)未實際繳付出資的股權。
以外商投資公司的股權出質的,應當經原公司設立審批機關批準。以國有股權出質的,應當提交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批準文件。
第十條發放貸款前,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股權質押合同,股權質押合同文本及條款由辦理股權質押融資的雙方商議約定,同時應當對借款人逾期不履行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商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做出強制執行的約定,并由公證機構出具可強制執行的法律文書。
合同簽訂后,出質人和質權人憑股權登記托管機構出具持股證明文件共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股權出質設立登記,并在辦理股權出質設立登記后,到股權登記托管機構辦理出質股權的凍結手續。凍結的股權包括該股權衍生的轉贈股本、孳息(應扣除手續費)在內,所購配股除外。
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對各自提交和共同提交的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質權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出質股權權能的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貸款人在被出質股權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股權出質設立登記通知書》,并在股權登記托管機構辦理完結股權出質凍結手續后,方可對借款人發放貸款。
第十二條發生股權質押合同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質權人有權按照有關法律文書通過股權登記托管機構強制公開處置該股權,并由處置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質權人從所處置所得價款中優先受償后,有剩余金額的,退交出質人;不足以償還借款本息的,質權人對不足部分金額有權向借款人追償。股權受讓方可憑股權登記托管機構出具的股權托管變動證明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股權出質期間,出質人未經質權人書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處置被出質股權,也不得減少對出質股權公司的出資。
第十三條貸款人在發放股權質押貸款后,應關注質押股權所在公司經營狀況,準確把握影響質押股權的市場價值因素,持續評估質押股權的價值,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信貸風險。
第十四條出質人和質權人的名稱(姓名)、出質股權所在公司的名稱、出質股權的數額發生變化的,股權質押合同當事人應當及時到股權登記托管機構申請辦理出質股權凍結變更手續,憑股權登記托管機構出具的股權托管變動證明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股權出質變更登記。
第十五條主債權消滅、質權實現、質權人放棄質權或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導致質權消滅的,股權質押合同當事人應當持質權人同意的書面證明及時到股權登記托管機構申請辦理出質股權凍結注銷手續,憑股權登記托管機構出具的股權托管變動證明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股權出質注銷登記。
第十六條質押合同被依法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出質人或者質權人應當到股權登記托管機構申請辦理出質股權凍結撤銷手續,憑股權登記托管機構出具的股權托管變動證明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股權出質撤銷登記。
第十七條貸款人或擔保人可根據本指導意見,并結合自身實際,制定相應的股權質押融資業務實施辦法,規范辦理股權質押貸款及擔保業務。貸款人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合理設定審批權限,優化審批流程,提高審批效率,不短提高金融服務水平。
第十八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股權出質登記的規范化管理,完善股權出質登記檔案。股權質押融資相關信息應盡快納入中國人民銀行企業征信系統。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充分利用企業征信系統相關信息。
第十九條省政府金融辦、省政府國資委要加強對股權登記托管機構的監督管理,督促股權登記托管機構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健全信息披露制度,推進股權質押融資業務規范發展,維護股權質押當事人合法權益。
第二十條股權登記托管機構應積極發揮市場平臺作用,做好股權登記托管、市場價值評估、動態跟蹤檢測和股權交易變現等配套服務。條件具備時應與銀行監管機構、銀行業金融機構建立股權質押登記信息共享系統。
第二十一條在辦理股權質押融資、股權凍結、出質登記中,有關單位和個人應嚴格遵守相關規定,依法按規定履行職責。違法違規辦理的,將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個人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本指導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