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關于印發浙江股權交易中心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
關于印發浙江股權交易中心
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浙金融辦[2012]71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級有關單位:
《浙江股權交易中心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省政府同意,現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
2012年10月12日
浙江股權交易中心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浙江股權交易市場規范健康發展,加強對浙江股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江股權交易中心)的管理,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國證監會《關于規范證券公司參與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的指導意見(試行)》(證監會公告[2012]20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經浙江省人民政府授權,省金融辦依法依規履行監督管理浙江股權交易中心及其下屬機構職責,維護市場秩序,保障其合法運行。
第三條 企業在浙江股權交易中心從事掛牌、轉讓、融資、登記、托管、結算等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平等、自愿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 浙江股權交易中心和參與企業掛牌、轉讓、融資、登記、托管、結算等活動的各相關主體,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的規定。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五條 浙江股權交易中心是經省政府批準設立,不以營利為主要目的,為股權、債權和其他權益類產品的掛牌、轉讓、融資、登記、托管、結算等提供服務,履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職責的企業法人。
第六條 浙江股權交易中心按照有關規定履行下列職責:
(一)為股權、債權和其他權益類產品的掛牌、轉讓、融資、登記、托管、結算等提供場所、設施和服務;
(二)制定和修改有關業務規則和操作細則;
(三)設立登記結算機構;
(四)接受股權、債權和其他權益類產品的掛牌、融資、托管等事項的備案申請;
(五)管理和公布市場信息;
(六)開展投資者培訓服務工作;
(七)儲備上市或掛牌公司資源;
(八)協助落實扶持企業上市發展的政策措施,并向有關職能部門提供政策參考;
(九)組織市場交易活動;
(十)省金融辦依法依規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浙江股權交易中心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制定和及時修訂會員管理、掛牌和轉讓、股權托管、登記結算、信息披露、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等業務規則及其他與市場活動有關的實施細則。
第三章 業務規則
第一節 會員管理
第八條 參與提供股權掛牌、轉讓有關服務的各類機構應當取得浙江股權交易中心相關會員資格,以會員身份開展業務。
第九條 對于符合條件_的證券公司、投資管理公司等機構,經浙江股權交易中心認可后,可以接受其成為推薦商會員,從事推薦掛牌、股份報價、私募債券承銷、代理買賣、定向股權融資、投資咨詢等業務。
第十條 對于符合條件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事務所等機構,經浙江股權交易中心認可后,可以接受其成為專業服務商會員,從事相關法律、審計、驗資、評估等專業服務業務。
第十一條 對于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托公司等機構,經浙江股權交易中心認可,可以接受其成為戰略會員,為掛牌企業提供金融服務,與推薦商會員、專業服務商會員等開展業務合作,進行金融創新。條件成熟時,可從事股份報價、私募債券承銷、代理買賣、定向股權融資、投資咨詢、自營投資等服務。
第十二條 嚴禁會員擅自將業務資格以任何形式交由其他機構和個人使用。
第二節 掛牌和非公開融資
第十三條 浙江股權交易中心應當建立科學規范的運作機制,對推薦商會員推薦的股權、債權、其他權益類產品的掛牌以及掛牌公司非公開融資等事項,遵循獨立、客觀、公正、審慎的原則進行備案并形式審查,備案審查通過后可安排其在浙江股權交易中心掛牌、非公開融資等。
地方金融企業在浙江股權交易中心掛牌、非公開增資的,應當按有關監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浙江股權交易中心接受的掛牌公司、私募債券發行企業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合法規范經營,主營業務明確,公司治理機制健全,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十五條 浙江股權交易中心同一掛牌公司股權或債權的權益持有人不得超過200人,但符合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退市公司;
(二)由于歷史原因導致現有股東超過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
(三)其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情形。
第三節 轉 讓
第十六條 浙江股權交易中心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投資者提供網上或柜臺報價、轉讓等服務,并通過網站和行情系統等渠道及時、準確發布報價和成交信息。
第十七條 浙江股權交易中心應當對非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掛牌前直接或間接持有的股權,掛牌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有本公司股權,制定轉讓限制規則,切實維護掛牌公司和其他投資者的利益。
第十八條 浙江股權交易中心可依據業務規則暫?;蚧謴蛼炫乒镜墓蓹噢D讓。
第十九條 浙江股權交易中心可依據業務規則終止掛牌公司掛牌。當掛牌公司獲準在境內外有關資本市場掛牌或上市時,浙江股權交易中心須為其辦理終止掛牌手續。
第二十條 國有股權掛牌、轉讓及國有控股公司增資擴股,按照國家和省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辦理。
第四節 登記結算
第二十一條 浙江股權交易中心應當設立登記結算機構,為股權、債權和其他權益類產品的掛牌、交易、融資或轉讓等提供登記、存管和結算等服務。
第二十二條 浙江股權交易中心應當做好股權登記管理及股權和資金的清算交收工作,建立投資者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第二十三條 浙江股權交易中心依據股權登記的真實資料為股東出具權屬證明,作為工商部門辦理股權質押登記手續的依據。
第二十四條 浙江股權交易中心應當為投資者開立獨立的股權賬戶,并通過從事代理買賣業務的機構為投資者開立資金賬戶,為投資者提供交易結算等服務。
第二十五條 浙江股權交易中心應當建立掛牌公司股東持股情況的檔案資料,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規則規定,對掛牌公司股東在交易轉讓過程中的持股變動情況進行監督和即時統計。
第五節 股權托管
第二十六條 完成股份制改革的地方金融企業,應當按照財政部等5部門《關于規范金融企業內部職工持股的通知》(財金[2010]97號)要求,將包括內部職工股在內的全部股份集中托管到浙江股權交易中心。
第二十七條 由于歷史原因導致現有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在浙江股權交易中心集中托管、確權。
第二十八條 鼓勵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在浙江股權交易中心進行股權托管。原國有、集體企業股份制改制后,存在職工持股但由注冊股東代持股份、實際持股人不具有股東地位、持股人數超過注冊股東數量情況的,應當進入浙江股權交易中心進行股權托管、確權。
第二十九條 浙江股權交易中心應當為托管企業及其股東做好利潤分配、增資擴股、大宗交易以及司法裁判、繼承、贈予等非交易過戶的后續服務。
第六節 其 他
第三十條 浙江股權交易中心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建立、健全各項制度,加強對業務活動的管理、風險控制以及對掛牌公司、會員、投資者等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浙江股權交易中心及其會員應當妥善保存股權交易中產生的委托資料、交易記錄、清算文件等,保存期不得少于二十年。
第三十二條 浙江股權交易中心應當對投資者進行適當性管理,要求參與轉讓的投資者應為符合條件的企業、自然人和其他組織,積極開展投資者培訓服務工作。
第三十三條 浙江股權交易中心應當對投資者信息和賬戶信息予以保密。浙江股權交易中心及其下屬機構應當按照法律的規定,協助有權機關查詢、凍結、扣劃正在辦理掛牌、轉讓、融資、登記、托管、結算等服務或接受備案申請的股權、債權和其他權益類產品或變價款項。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一節 浙江股權交易中心的監管
第三十四條 浙江股權交易中心辦理下列事項,應當事先取得監管部門同意并履行相關程序:
(一)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基本業務規則;
(二)董事、監事變更,高級管理人員的聘任和解聘、獎懲及薪酬制度;
(三)設立子公司,進行收購兼并等重大投資事項;
(四)分立、合并或解散等變更公司形式;
(五)變更住所或營業場所;
(六)增加或減少業務范圍;
(七)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十五條 浙江股權交易中心在遇有下列重大事項時,應當及時向監管部門報告:
(一)浙江股權交易中心掛牌公司、會員、投資者和浙江股權交易中心工作人員存在或者可能存在嚴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的行為;
(二)存在可能引致嚴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潛在風險;
(三)雖然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未作明確規定,但會對浙江股權交易中心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
(四)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十六條 浙江股權交易中心及其下屬機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或者利用尚未披露的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從浙江股權交易中心的掛牌公司、會員和投資者處獲取不當利益。
第三十七條 浙江股權交易中心及其下屬機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時,遇到與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等有利害關系情形的,應當回避。
第三十八條 浙江股權交易中心應當定期向監管部門提交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報告、經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半年報告及有關工作報告。
第三十九條 浙江股權交易中心及其下屬機構應當接受監管部門對其業務、財務狀況的監督檢查或者其他有關事項的調查,并根據監管部門的監管意見,按照有關程序對其章程、管理制度和業務規則進行完善和修改。
第二節 浙江股權交易中心的責任
第四十條 浙江股權交易中心履職違反規定,情節輕微的,由監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監管部門視情節給予其警告、暫?;蛉∠嘘P業務資格等處罰;情節特別嚴重的,責令其限期停業整頓,指定其他機構托管或接管。
第四十一條 浙江股權交易中心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履職違反規定,情節輕微的,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視情節給予警告、通報批評、認定不適合任職等處罰;情節特別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股權是指非上市股紛有限公司的股份,債權是指私募債券等債權類金融產品,其他權益類產品是指股權、債權以外并經浙江股權交易中心監管部門批準的權益類產品。
本辦法所稱私募債券是指企業在中國境內以非公開方式發行和轉讓,約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公司債券。
本辦法所稱的掛牌是指允許股權、債權和其他權益類產品在浙江股權交易中心進行交易轉讓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的交易或轉讓是指投資者根據浙江股權交易中心的交易轉讓規則,通過浙江股權交易中心及其會員等渠道,相互之間進行股權、債權和其他權益類產品的交易或轉讓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的股權托管是指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委托浙江股權交易中心對其股份進行登記和管理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的登記結算是指浙江股權交易中心設立的登記結算機構對股權、債權和其他權益類產品進行登記、存管和結算等服務。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金融辦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