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不正則言不順 區域股權交易中心立法“正名”迫在眉睫
浙江在線·浙江理財網12月15日消息(記者 劉禮文)“如果多層次資本市場能寫進新《證券法》,這將對中國資本市場意義巨大。”在近日的一場學術年會上,浙江股權交易中心董事長孫永祥感慨道,早在90年代,國內已出現多個區域股權交易市場,從這些地方走出了眾多知名上市公司,但可惜的是,這些“搖籃”至今還未能“正名”。
可喜的是,12月初,肖剛主席在一次調研中,對區域性股權市場進行了定義,稱之為“地方政府管理的、非公開發行的證劵的場所,是資本市場服務小微企業的新的組織形式和業態,是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的組成部分。”
這代表著對于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的認識,已在證監會內部統一了思想。對于區域性股權中心來說,似乎迎來陽光普照的日子已不遙遠。
“名不正則言不順”
法規缺失掐住區域股權交易中心發展“咽喉”
民營經濟活躍的特點,為浙江經濟帶來生命力和創造力的同時,也因其“小、散、弱”的特點成了當地經濟發展的“短腿”。針對中小企業的金融扶持上,由于單純依靠信貸增長助推經濟增長已不現實,直接融資走進企業視野,但浙江90余萬家中小企業中僅有247家企業在滬深證劵交易所上市,難以滿足浙江經濟轉型升級對資本市場的需求。
在這樣的背景下,2012年10月18日,浙江股權交易中心正式掛牌成立。
“像康恩貝、杭百大、解百等這樣的知名上市公司,都是通過在證劵交易中心掛牌,經過一步步規范,最后進入到公開市場里。”孫永祥介紹說,浙江股權交易中心是浙江中小企業優化融資結構的渠道,是交易所市場和新三板市場的有益補充。
根據證監會浙江監管局統計,截至目前,浙江股權交易中心共有掛牌企業591家,總股本107億股,市值近200億元;還有托管企業201家,托管股數209億股。
但是,浙江共有90多萬企業,70%以上是民營企業,而浙江股權交易中心現有掛牌企業不足600家。這反映出,浙江股權交易中心仍存在企業掛牌熱情不高、中介機構開展業務積極性不足等問題。
浙江股權交易中心的是全國所有區域性股權交易中心的縮影。而這背后正是因為區域性股權機構未能在相關的法律法規上獲得一席之地。
“目前關于區域性股權市場的表述還是分散在證監會公告〔2012〕20號文、國辦發〔2013〕87號文、國發[2014]17號文等多個文件中,總體上來說,區域性股權市場的法律地位還未確定。”中國證監會清整辦綜合處副處長安永勇分析說。
“由于缺少‘準生證’,機構成立之初,沒有一家中介機構愿意做我們的會員,更沒有一家銀行愿意給我們做結算。”武漢股權托管交易中心董事長龔波說,2011年是成立第一年,當時第一批掛牌企業只有3家,到了第二年,掛牌企業也未能超過10家。
“‘名不正則言不順’,缺少法律規范的情況將直接影響區域性股權市場的功能定位、發展方向和監管安排。”安永勇分析說。
區域性股權中心尚處于摸索發展階段
立法應有包容性、彈性
“直到2012年10月,區域股權交易市場迎來了第一部法律法規《關于規范證券公司參與區域股權交易市場的建設》,武漢股權托管交易中心才出現大幅增長,2013年一年時間,我們新增了155家掛牌企業,是前面兩年的78倍;就在上周,融資額度突破百億,超過前三年融資總和。”龔波說,武漢股權托管交易中心的實踐,充分說明了政策法規制度對區域性股權中心的重要性。
“目前全國共有33家區域性股權市場,總體上是‘一省一市場’的格局,”中國證監會清整辦綜合處副處長安永勇分析說,寫進《證券法》是規范發展區域性股權市場的關鍵一環。
那么,如果區域性股權中心寫進《證劵法》,具體會如何操作呢?又應該注意什么呢?
“首先,我們要清楚地認識,區域性股權市場只是私募證券市場中的一類,大部分成立時間較短,尚處于探索發展階段,最早一家成立的天津股權交易中心是在2008年,距今也不到十年。”安永勇說,立法時要注意包容性和彈性。
也就是說,要將各類私募證券市場都考慮在內,要為其今后的市場探索和可能面臨的調整留出空間;同時還要符合現實情況并堅持規則公平,為各類私募證券市場提供法律依據。
“除了這些基本規定外,涉及區域性股權市場交易環節還有登記結算、中介機構等,與之相關的配套立法也是必不可少的。”安永勇說。
目前區域性股權市場登記結算大部分是資辦在協調,一些省份采取設立地方登記結算中心。在安永勇看來,適應私募市場需要,除了中登公司可以辦理證券登記結算業務外,還應允許區域股權市場自辦或者委托依法設立的地方登記結算公司辦理,體現靈活性。
區域性股權市場納入《證券法》后,中介機構的法律地位將會什么情況呢?
在現有的中介機構中,除證券公司外,均沒有取得證券業務資格,而且由于證券公司準入門檻高,這些中介機構也很難拿到證券業務牌照。現有證券公司內控要求復雜、規模相對較大,日常運營成本較高,對從事區域性股權市場的積極性不高。
安永勇說:“對于這個問題的解決,我的思路是,中介機構,可以考慮設立小微證券公司、專門為小微企業提供證券業務服務,在準入條件和監管規則上做出差異化安排。可借鑒的間接融資領域,除商業銀行外,還設立了小貸公司等專門服務中小微企業的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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