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區域性股權市場監管辦法來了!
2月22日,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獨家獲悉,有地方股權交易中心已經收到《區域性股權市場監督管理試行辦法(草案)》(下簡稱“草案”)。這是2015年6月證監會公開征求試行辦法意見以來的最新版本。
根據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比對,草案和此前的意見征求稿的最大區別,首先體現在對私募證券發行和轉讓業務的愈發重視。所謂“私募證券”,是指非公開發行的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及國務院有關部門認可的其他證券。
草案明確,除區域性股權市場外,地方各類交易場所均不得組織證券發行和轉讓活動;且對認購和受讓私募證券的合格投資者定義和要求也做了進一步細化,并明確適用穿透原則。
在原先合格投資者定義基礎上,草案明確了合格自然人投資者的金融資產不得低于50萬元。合格投資者的更新定義如下:
1、依法設立并具一定條件的法人機構,合伙企業;
2、金融機構依法管理的投資性計劃,
3、具備較強風險承受能力且金融資產不低于五十萬元人民幣的自然人。
同時,合格投資者還要穿透來看。草案顯示,以合伙企業、理財產品等形式,通過匯集多個投資者資金直接或間接投資于私募證券的,應當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并合并計算投資者人數。但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金融機構依法管理的投資性計劃,或經行業協會備案的私募投資基金除外。
草案與此前意見征求稿的另一主要不同,體現在運營機構及區域性股權市場參與者禁止性行為,從四條擴充為八條,新增內容包括:
1、 單只證券持有人累計超過法律、行政規定的私募證券持有人數量上限,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2、 通過拆分、代持等方式變相突破合格投資者標準或者單只私募債券持有人數量上限;
3、 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4、 挪用投資者資金或證券。